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生银行昆明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与维护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将文件转发给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并指导、监督辖内各金融机构按照《细则》要求做好机构和用户的管理、维护、备案等工作。 二、请各金融机构省级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文件转发给省内所属分支机构。 附件: 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统称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机构和用户创建、变更、合并、注销等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企业征信系统中机构信息的准确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管理与维护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0]15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1]103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是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最高管理机关,业务管理由征信管理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是本辖区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机关,业务管理由调查统计科(处)负责。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中的机构指申请接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即所有机构的创建、权限授予、变更和注销等操作均须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操作细则中的用户指依附于各级机构的操作人员,包括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六条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用户按照“逐级创建,专人管理”、“数量控制”、“定期报备”的原则进行管理。即用户由机构逐级创建、并指定专人负责用户管理,用户数量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控制,用户须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进行报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省内地方性总行级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机构合并、机构注销等申请材料的审验,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称征信中心)审批; (二)负责昆明辖内机构的分支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机构合并、机构注销等的审核,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操作; (三)负责昆明辖内机构的分支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权限的授予和管理; (四)负责昆明辖内接入机构的用户管理; (五)负责提供云南省内机构和用户管理与维护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地方性总行级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机构合并、机构注销等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 (二)负责本辖区内机构的分支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机构合并、机构注销等的审核,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操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机构的分支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权限的授予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内接入机构的用户管理; (五)负责提供本辖区内机构和用户管理与维护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章 新建机构的接入流程 第九条 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的接入流程: (一)提出申请 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递交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申请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接入理由、业务状况、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对接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征信岗位设置及征信从业人员情况。 (二)资料提交 批准机关的批文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须加盖申请机构行政公章)。 (三)制度报备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填写表格 1、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 2、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 3、企业征信系统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3。 (五)资料审核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请接入机构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核。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接入机构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 (六)报批 对申请材料真实并且具备数据报送条件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征信中心审批。 (七)创建机构代码和信息反馈 通过征信中心批准接入的机构,由征信中心在系统中创建机构,并将新建机构的机构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申请机构。 (八)申请机构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进行数据测试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接入流程: (一)提出申请 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递交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申请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接入理由、业务状况、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对接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征信岗位设置及征信从业人员情况。 (二)资料提交 批准机关的批文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须加盖申请机构行政公章)。 (三)制度报备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若申请机构执行的是上级行统一制定的管理制度,且制度中已经包含以上七个方面内容的,可以用上级行的制度进行报备,若不满足以上内容的,各行应按照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的要求补充、完善。 (四)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格式见附表4。 (五)资料审核、创建机构代码和信息反馈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核。对申请材料真实并且具备数据报送条件的机构,在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代码创建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机构;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反馈格式见附表5。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核。对申请材料真实并且具备数据报送条件的机构,各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代码创建工作;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反馈格式见附表5。 第四章 机构权限的授予 第十一条 新接入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数据报送权限,由征信中心在创建机构总部时一并授予,并根据测试情况在生产环境中开通;在地方性总行级机构正式报送数据3个月后,由征信中心授予查询权限。 第十二条 新接入分支机构的查询权限,由创建该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授予。 第十三条 地方性总行级机构重新开通或新增查询权限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对机构性质、业务现状及申请理由做出说明。被暂停查询权限要求重新开通的机构,还应说明被暂停查询权限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2、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6。 (二)资料审核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接入机构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收到的材料,审核是否为该机构开通查询权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 (1)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 2、申请机构(注册地在昆明市的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求重新开通或新增查询权限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对机构性质、业务现状及申请理由做出说明。被暂停查询权限要求重新开通的机构,还应说明被暂停查询权限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2、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资料审核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系统中完成维护操作。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机构的材料进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开通查询权限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系统中完成维护操作。 第五章 机构变更 第十五条 机构变更的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类型 (三)注册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机构调级 第十六条 地方性总行级机构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须加盖申请机构行政公章):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并传真至征信中心。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并传真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收到的资料复审,经审核无误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将该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传真至征信中心。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收到的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在系统中进行机构信息修改或机构调级操作,并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 (1)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 (2)申请机构(注册地在昆明市的机构)。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一)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内容的核实和机构修改等相关系统操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机构,同时存档备案。 (二)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内容的核实和机构修改等相关系统操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机构,同时存档备案。 第六章 机构合并和注销 第十八条 地方性总行级机构合并和注销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对申请原因、机构设置和业务数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2、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 3、批准机关的批文。 (二)资料审核 1、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机构是否满足下列条件做出审核意见: (1)被合并机构的机构设置符合批文的要求,企业征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已全部划转至接收机构; (2)注销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不存在未结清业务数据、异议信息等遗留问题。 2、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地方性总行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依据前款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接入机构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完成审核工作后,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系统中进行机构合并或注销操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合并和注销操作流程: (一)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机构合并和注销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和批准机关批文。收到申请后,参照第十八条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根据申请内容在系统中进行机构合并或机构注销操作。 (二)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分支机构,机构合并和注销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收到申请后,参照第十八条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根据申请内容在系统中进行机构合并或机构注销操作。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的操作流程: (一)在系统中存在未结清业务数据,并且受客观因素影响该类数据无法上报结清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为该机构进行撤销标识,同时取消其所有权限。撤销标识方式为:该机构名称后加注“(已撤销)”字样,如“A银行(已撤销)”。 (二)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其机构主体不变的,沿用原机构代码及用户进行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等工作,不对该机构进行注销;机构主体不存在的,将该机构视同为机构终止,按照机构注销流程进行操作。 (三)停止经营活动且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已注销,但是不主动申请注销其系统资格的机构,由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核实后进行机构注销操作。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机构重新启用操作流程: (一)对注册地在昆明市的机构,被注销机构重新启用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以及撤销注销的情况说明;经审核同意撤销注销的,将审核意见填写至申请表中,并将申请表格传真至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对注销机构进行重新启用。 (二)对注册地不在昆明市的机构,被注销机构重新启用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以及撤销注销的情况说明;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经审核同意撤销注销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复审后,将审核意见填写至申请表中,并将申请表格传真至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对注销机构进行重新启用。 第二十二条 总行级金融机构被合并或被注销后,其内联网电子邮箱由征信中心予以回收。 第七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职责: (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二)普通用户负责本机构的数据报送、信用信息查询、异议信息处理等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用户创建、停用规则: (一)各接入机构的总行级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负责创建和停用。 (二)各接入机构的总行级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和停用本机构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管理员用户,依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理规则: (一)机构的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二)各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不得设置公共用户,即一个用户只能一个人使用,不得混用、共用。 (三)管理员用户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直接创建和管理下级机构的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四)管理员用户应对系统中创建和停用的所有用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存档,并定期检查清理用户,对离岗用户进行及时停用。 (五)用户停用、权限和基本信息等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管理员用户提出申请,管理员用户根据申请对该用户进行相应的系统操作。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停用用户、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 (六)用户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对不做用户停用、采用变更用户信息方式管理的,应在用户登记簿中对用户交接、用户信息及密码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七)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应严格执行口令控制制度,各用户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以后至少每两个月要更换一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 (八)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二十六条 用户数量控制。机构的用户数量由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用户设置情况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 用户定期报备。每年6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12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进行用户报备。格式见附表7。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机构的接入审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接入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昆银办发[2011]42号)要求办理。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接入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昆银发[2011]91号)的要求办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接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应暂停该机构的查询使用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开通查询使用权视整改情况定。 (一)违反机构和用户管理规定; (二)未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省内人民银行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业务用表见附表8-9,附表10为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用。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docx 附表2 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docx 附表3 企业征信系统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docx 附表4 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docx 附表5 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反馈表.docx 附表6 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docx 附表7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docx 附表8 云南省人民银行机构信息变更表.docx 附表9 云南省人民银行用户申请/变更信息表.docx 附表10 企业征信系统征信中心分中心管理员用户申请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