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红银罚决字〔2023〕第1号 |
1.未按规定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2.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备案; 3.撤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备案; 4.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5.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多清少支”,占压财政资金; 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离岗未及时停用; 7.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8.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9.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10未有足够的人力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11.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 |
警告并处罚款6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2 |
刘某(时任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
红银罚决字〔2023〕第2号 |
对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
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3 |
胥某国(时任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 |
红银罚决字〔2023〕第3号 |
对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
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4 |
赵某巍(时任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管理员) |
红银罚决字〔2023〕第4号 |
对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
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5 |
高某(时任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红银罚决字〔2023〕第5号 |
对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2.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6 |
邓某仙(时任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会计部副经理) |
红银罚决字〔2023〕第6号 |
对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2.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
2023年4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