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红银罚决字〔2024〕4号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
2.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未按要求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4.未按要求暂停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5.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6.部分网点现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7.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8.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9.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警告,并处罚款70.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
2024年12月26日
三年
2
刘某(时任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经理)
红银罚决字〔2024〕7号
对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罚款1.2万元
2024年12月27日
3
王某钦(时任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员工)
红银罚决字〔2024〕8号
4
杨某(时任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
红银罚决字〔2024〕9号
对云南石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