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楚银罚决字〔2024〕1号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记录分析排除的理由不合理。
罚款43.0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
2024年12月30日
3年
2
罗某某(时任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楚银罚决字〔2024〕2号
对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罚款2.44万元
3
高某某(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会计部经理)
楚银罚决字〔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