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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楚银罚决字〔2024〕1-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楚银罚决字〔2024〕1号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记录分析排除的理由不合理。

罚款43.0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

2024年12月30日

3年

2

罗某某(时任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楚银罚决字〔2024〕2号

对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记录分析排除的理由不合理。

罚款2.4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

2024年12月30日

3年

3

高某某(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会计部经理)

楚银罚决字〔2024〕3号

对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记录分析排除的理由不合理。

罚款2.4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

2024年12月30日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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