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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昭银罚决字〔2025〕3-5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昭银罚决字〔2025〕3号

1.账户变更后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资金。

6.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7.未按照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8.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警告,并处罚款7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昭通市分行

2025年5月15日

3年

2

杨某(时任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部临时负责人)

昭银罚决字〔2025〕4号

对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未按照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昭通市分行

2025年5月15日

3年

3

夏某影(时任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会计部经理)

昭银罚决字〔2025〕5号

对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昭通市分行

2025年5月15日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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