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普洱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普洱市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普洱办事处、富滇银行普洱分行、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中心支局制定的《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中心支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普洱市辖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金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在普洱市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是指人民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工作遵循“规范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采取集中受理、分项审核、统一批复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普洱市中心支行”)设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普洱市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相关分管行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普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受理与审核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一览表》(附1)的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有关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申报。 第八条 在普洱市新设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普洱市中心支行负责受理和审核,报昆明中心支行审批。 在普洱市各县新设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核,报普洱市中心支行审批;新设具有管理全市业务职能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受理和审核,报普洱市中心支行审批。 在思茅区新设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普洱市中心支行受理和审批;新设具有管理全市业务职能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普洱市中心支行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获准筹建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筹建工作的情况报告。报告的内容为:拟新设金融机构名称、筹建工作方案;拟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需同时报送拟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出资额、股份构成等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筹建工作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批复(复印件)、拟筹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复印件); (二)拟开展的业务经营范围; (三)拟任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筹建工作组人员、工作地点和联络方式;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可采取约见筹备组负责人、书面告知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需向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报送下列文书和资料: (一)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申请; (二)《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总申请书》(附2); (三)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普洱市新设银行业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申请单》(附3)及相关项目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经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计划; (七)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岗位资格与技能测试、约见谈话等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审核,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规范,符合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标准和要求的,人民银行以书面文件批复金融机构,同意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准筹建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报送筹建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暂缓审批其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十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人民银行不批准其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可对获准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加强业务指导,做好风险提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普洱市中心支行原已下发的规定、实施细则中涉及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依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一览表.doc 附件2: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总申请书.doc 附件3: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申请单.doc 附件4:普洱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流程图.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