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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恒生银行昆明分行,恒丰银行昆明分行,东亚银行昆明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的《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云南省辖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金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在云南省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是指人民银行依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工作遵循“规范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采取集中受理、分项审核、统一批复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  昆明中心支行设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昆明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相关分管行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昆明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受理与审核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一览表》(附件1)的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有关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申报。

  第八条  在云南省各州、市新设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受理和审核,逐级报昆明中心支行审批。

  在云南省各州、市新设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受理,州、市中心支行审批。

  在昆明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当地设有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由当地支行受理和初审,报昆明中心支行审批;当地未设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报昆明中心支行受理和审批;新设具有管理全省业务职能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由昆明中心支行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获准筹建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筹建工作的情况报告。报告的内容为:拟新设金融机构名称、筹建工作方案;拟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需同时报送拟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出资额、股份构成等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筹建工作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批复(复印件)、拟筹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复印件);

  (二)拟开展的业务经营范围;

  (三)拟任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筹建工作组人员、工作地点和联络方式;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可采取约见筹备组负责人、书面告知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需向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书和资料:

  (一)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申请;

  (二)《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总申请书》(附件2);

  (三)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云南省新设银行业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项目申请单》(附件3)及相关项目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经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计划;

  (七)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岗位资格与技能测试、约见谈话等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经审核,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规范,符合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标准和要求的,人民银行以书面文件批复金融机构,同意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准筹建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报送筹建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暂缓审批其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十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人民银行不批准其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可对获准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加强业务指导,做好风险提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昆明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九条  昆明中心支行原已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昆明中心支行原已下发的规定、办法中涉及加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悖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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