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送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昆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云南管理部,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西山渝农商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的采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有关要求,现将行政处罚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数据信息的报送 (一)各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支票行为(简称空头支票)时,应按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按《云南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要求不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详见附表)及相关资料。 (二)各银行应据实填写《采集表》信息,对已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证书的行政相对人,《采集表》第7项为必填项,第8、9、10项不必填写;对处于改革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以前)还未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证书的行政相对人,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8、9、10项。 (三)各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同时报送《采集表》的电子版(非扫描件)及纸质版,并确保两者内容一致。各银行在报送纸质版《采集表》时,应同时提供加盖业务公章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的行政相对人相关证照正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收到银行报送的空头支票资料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完成《采集表》的填制,并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倪凤兰OA邮箱。《采集表》报送日期为邮件发送日期。 二、其他支付结算行政处罚信息的报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上报其他支付结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上报《采集表》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三、其他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采集表》寄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备案。 (二)《采集表》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填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程》报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时,以《采集表》信息为准,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不再使用。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此文件转发辖内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采集表.doc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