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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各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丽江市分行、招商银行丽江分行、富滇银行丽江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丽江办事处,古城农商行、玉龙农商行、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区小微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丽江市金融稳定工作,依法合规落实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与发展状况,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结合丽江实际,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对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丽江市内设立和注册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丽江市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各县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将责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若责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

  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的;

  (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

  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七)业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事件,业务系统

  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半小时(含)以上的;

  (八)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形;机构或高管人员被监管部门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并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金额1亿元(含)以上或对机构正常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涉诉案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事件,造成损失在机构净资产10%(含)以上或可

  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且信贷资产已调为关注及以下分类的情形;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正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辖内分支机构连续三日(含)以上出现集中、批量取现等异常情形;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辖内分支机构客户账户(含企业和个人)被有权机关冻结,一次性达到50户(含)以上或单户冻结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情形;

  (十)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总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并对境内机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十一)其他对金融稳定或机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金融机构编码、营业执照所载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

  (二)对本行分支机构实施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三)报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新开办的业务品种。

  八、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前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重大重组、改制,参股或投资其他金融机构;

  (二)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出现变更,股本调整;

  (三)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发生重大变更;

  (四)对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授信额度达到本机构资本净额的50%(含)以上;

  (五)资产质量已经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大幅下滑,导致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形;

  (六)在开展同业业务及发行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业务中,因自身原因发生违约;资管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出现兑付困难。

  九、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发生可能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

  (二)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拒绝、保留或否定意见;

  (三)持股超过5%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权被质押、解押以及涉及债务纠纷被司法冻结。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

  十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

  十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事发地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丽江市分行、招商银行丽江分行、富滇银行丽江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丽江办事处,古城农商行、玉龙农商行、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发生应报告重大事项后,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报告;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发生应报告重大事项后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报告重大事项后,应向事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十三、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属于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在接报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属于本通知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在接报后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

  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十五、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丽江市分行、招商银行丽江分行、富滇银行丽江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丽江办事处、古城农商行、玉龙农商行、古城富滇村镇银行、玉龙长江村镇银行、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区小微支行应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十九、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违反本通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丽江市各县支行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可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根据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并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评价。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各县支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辖区金融稳定工作需要,修订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办法,完善重大事项台账,填报《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季报表》(见附件),并附简要文字说明,于每季后10日内上报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文件的通知》(丽银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季报表.xls

  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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