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昆银发 〔2018〕124号)等14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的通知》(昆银发〔2016〕216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反洗钱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昆银办发〔2017〕224号)失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具体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昆银发 〔2018〕12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中有关“通报批评”的措施、第二十一条不再适用。 (二)《云南省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昆银办发〔2012〕308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不再适用。 (三)《关于云南省试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业务的通知》(昆银发〔2015〕228号)的附件《云南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现金业务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再适用。 (四)《关于印发
<云南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昆银办发〔2017〕182号)的附件《云南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八条中有关“通报、暂停部分业务权限”的措施不再适用。
云南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五)《昆明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昆银办发〔2016〕171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不再适用。 (六)《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
的通知》(昆银发〔2012〕90号)的附件《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第二十九条不再适用。
云南省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操作细则>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2月更新).xlsx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2月更新).xlsx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2月更新).xlsx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