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昆银)罚字〔2022〕第28号 |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备案账户; 3.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4.占压财政资金; 5.违反安全管理要求; 6.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超期; 7.异议信息未按规定进行标注; 8.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9.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0.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170.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
薛贵勇(时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
(昆银)罚字〔2022〕第29号 |
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1.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超期;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罚款4.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
陈恒毅(时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
(昆银)罚字〔2022〕第30号 |
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超期。 |
处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
杨昌鑫(时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
(昆银)罚字〔2022〕第31号 |
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罚款4.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
朱正伟(时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部经理) |
(昆银)罚字〔2022〕第32号 |
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超期。 |
处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
余国永(时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会计部经理) |
(昆银)罚字〔2022〕第33号 |
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罚款4.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
2022年4月14日 |